为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智慧,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律师因服务技能不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讨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本所主任担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人员由组长根据案件的类型确定和调整。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主任汇报后,按照集体研究讨论后拟定的最后方案办理:
(一)国事犯罪;
(二)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四)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
(五)主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三、集体研究讨论案件时,意见不统一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方案,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方案,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如因擅作主张并造成本律师事务所名誉或经济上受损时,承办律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不能或不宜接办的案件、不能实施的办案方式、不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案件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和执行。主任可行使解除委托关系、不出具律师所函、不加盖本所公章,以及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案件的权利。
五、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广州市司法局以及广州市律师协会汇报。
六、集体讨论案件时,本所将设置专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记录,参加讨论的律师均应在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七、案件承办律师应将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或建议整理为文字资料,妥善保存,并作为案件结案归档时的必备文件之一。
八、经集体研究讨论的案件,由本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责任。具体责任的分担,按照律师执业责任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