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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执业律师开展律师业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客户利益冲突而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的执业律师不得同时在本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不得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间接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三、本所执业律师不得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不得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四、律师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不得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五、本所律师接办案件时,应按规定由律师所统一编排合同号(详见本所《律师业务管理规定》),并由本所设置的专人对该案是否具备上述客户利益冲突进行审查,方可接办案件。
     六、经审查有客户利益冲突时,应以本所已建立法律顾问聘用关系的律师优先承办,即使是受聘法律顾问律师未接受本案委托,本所其他律师亦不得接办这类案件;若双方律师都与本所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充许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亦可接办该案;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本所律师均不可接办该案件。
     七、同一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均委托本所律师的,以在本所先签定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的律师优先承办。
     八、同一非诉讼案件,遇到有利益冲突时,本所可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书面确认同意的,本所律师可以接办该案。
     九、上述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由所主任协调解决或提交至合伙人会议表决。
     十、本制度经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议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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