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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柏蔚
(广东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一些流动未成年人明显受背后黑手操纵的行为,诸如强要买花、强行乞讨的行为,小偷小摸、顺手牵羊的行为,不胜其烦却又无可奈何,误认为这是一个无“王法”的三不管空地,殊不知“王法”是有的。

  据悉,今年我国将高度重视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严厉打击操纵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特别是操纵未成年人和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看到这则消息,不禁想起76岁的退休干部曹大澄卧底某市“丐帮”两月余、撰写《调查手记》揭开残害胁迫流浪儿童行乞内幕的事,据称在其《调查手记》得到中央多位领导长篇批示前,曹大澄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只是因这类现象的熟视无睹而得到漫不经心的应付推诿。个别调查,领导批示,严打风暴,莫不是真的是一个内在连锁反应的机制?若果如此也不失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有力的做法,只是有无长效还未可知。曹大澄向其反映情况的某市在有了领导批示后,就有了一场雷厉风行的专项整治行动。

  其实我国并不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打击操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不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早在1992年1月1日就已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有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又有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有第五十六条规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辅之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我国打击操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可以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一套体系,遗憾的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较为空泛粗疏,操作性不够强。然而,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粗疏的法律也足以将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绳之以法,不然专项整治行动实属师出无名、于法无据;诚然粗疏的法律更需要执法者或职能部门积极作为方能编织出严丝密缝的法网,这也正是行政高效、依法行政之所指。

  有法可依成为有法不依的状况,其中必有缘由,或者是无利不起早,条块之间互相推诿,把难啃又无肉的骨头给别人吧;或者是以为恶小而不除,非有高层指示定性而不为;或者是虽有国家法律在上却无具体文件下发,职能部门长于贯彻文件精神积极响应而不习惯依据法律主动作为,启动机制和运作机制不顺畅。而现实中人们的感受是,对一些流动未成年人明显受背后黑手操纵的行为,诸如广场、江边、林阴道下拽人衣襟强要买花、强行乞讨的行为,小偷小摸、顺手牵羊的行为,不胜其烦却又无可奈何,久而久之甚至误认为这是一个无“王法”的三不管空地。殊不知“王法”是有的,多数情况下悬而未用而已。未成年人易受他人影响,流动的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环境等因素所限更易被他人左右,操控流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毁掉一代人的行径,所以必须依法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依法打击的过程中,我们却没有必要为戴上无乞之国、无乞之城的高帽子或者为打击的便利而清除一切乞讨行为,须知,没有行乞权利的国家,如果不是天堂,就是各项公民权利也终将没有保障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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