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柏蔚 (广东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 我国目前的现状,基本是由执法部门起草其所将执之法的草案,这种做法颇似于由先挑蛋糕者来切蛋糕,那么蛋糕各块之间分不均匀甚至各块之间相差悬殊也就是预期的推定了。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将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以避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化倾向。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件好事,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举措。举目望过去,我们某些部门确实程度不同地将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力部门化、利益化了,而且是以“管理”之名,是以“秩序”之名。我们曾经看到某些方面事务立法的“呼声”很高,及至法规“立”起来,却全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回事,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徒增更多的环节,当然也增大了部门不受约束的权力和利益。于是,如果某些方面需要“立法”是由这些方面主管部门来“强烈呼吁”,人们怀疑其动机中含有将部门利益法制化、合法化的倾向也就不足为怪了。我国目前的现状,基本是由执法部门起草其所将执之法的草案,这种做法颇似于由先挑蛋糕者来切蛋糕,那么蛋糕各块之间分不均匀甚至各块之间相差悬殊也就是预期的推定了,且证之以后来的实际,也是已然的事实。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理论上没有什么腐败与否的问题。但不可否认,人民内部也有矛盾,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有矛盾就意味着有利益冲突,尽管不是根本利益的冲突,尽管只是局部利益的冲突,但也毕竟仍是利益的冲突。因此,建基于利益冲突之上的腐败就不可避免,用制度建设来防范绝对的或过大的且没有监督的权力、防范腐败,就很有必要。
这种制度建设的步骤,从法案的起草起步接近于从源头抓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案的起草语焉不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针对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时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又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至少有两点可以明确:立法者组织起草,不一定亲自起草,也不一定非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当然完全也可以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组织、其他人士或组织起草;起草过程广泛听取意见,实际就是照顾各方利益。虽然,起草法案还是不同于立法,一般所称“委托立法”其实只是“委托起草”,但毕竟起草法案是立法的一个关键环节,法规草案是影响法规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提交的法规草案质量不高,那么最后通过的正式法规也不可能突然大变身成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公正有效法规,正所谓麻袋绣花,底子太差,出精品就不可能。如果一个法规草案被掺入过多部门权力、部门利益,以这样的草案底子,提高了审议难度是必然的,即使为填补法规“空白”,在草案与审议之间几经往返之后勉强通过,也终将难脱质量不高甚至形同虚设的窘境。
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也不一定保证真正的“中立”,但这不是“委托起草”因噎废食的原因,因为这是制度设计的思路和方向,不是为了让人们原地踏步的所谓里程碑,也不是人们所呼唤的什么什么春天,一切都需要不断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