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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苏钥严律师
 
      从司法局退休后,不知不觉间,已当了近10年专职律师。自己亲自经办的案件,少说也有几百件。接受亲朋好友各式人等的法律咨询,估计也有好几千宗。而其中碰到最多的,大多与财产有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老年人如何处理房产的问题。
      现在人们的财产越来越多了。改革开放前,大家都没有什么私人财产,都是真正的“无产阶级”。以前的工资,基本上够生活开支。大家读住在单位的宿舍房子里,房屋的产权是单位的,租金很低,在工资里扣。1992年开始进行房改,很多人都买到了房改房,都有了自己的房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家经济能力增强,有些人购置第二、第三套住房,有的甚至有别墅,拥有若干套房屋。
      当然,财产远远不止房产,有些人还有汽车、存款、证券、股票等等。有些人投资开了公司,成为股东。而对一般人来讲,房产则是比较大宗的财产。现在房价飞涨,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住房,在城市中心,价值早超过百万了。以前常常称有钱人为百万富翁,现在拥有百万财产根本算不上什么富翁,拥有上亿财产的人才称为富翁。
但不管你的财产是几十万还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你总算是“有产阶级”了。在有生之年如何管好这份财产,百年之后遗产又如何处理,成了每个拥有财产的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我想凭借我当了近10年律师的实践经验,在这里谈谈如何管好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看对老年朋友们是否有所帮助。
 
一、你是否已持有房产证
 
      因为房屋对很多人来说,是比较大宗的财产,所以我们首先要谈的,就是如何管好房产的问题。
      如果你说,你已经有了房产,那我就要问,你是否已持有房产证。这问题重要吗?我说,十分重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你持有写着你的名字的房产证,才证明该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你的,你才拥有该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不要以为只要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就万事大吉,就以为房屋已属于自己所有。
      有人曾来向我咨询:他的房屋1996年被拆迁,由于补偿给他的房屋少了4平方米,双方就因为这4平方米的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一直拖到现在仍没有拿到房产证。我建议,就算少要点补偿款也赶快让开发商帮助办好房产证。他说:“反正我已住进去了,着急什么?开发商不同意我提出的补偿价格,就不签订补偿协议。”我把没有房产证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都告诉他了,他仍然坚持己见。
      拿不到房产证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因开发商未向政府交齐有关税费而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也有因为房屋被查封或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而耽误了办证等等。但只要你没拿到房产证,房屋就不能说已完全属于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因此,你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不能出租、抵押、转让、赠与、出售、继承。房屋被拆迁时,也需要出示房产证,才能签订拆迁协议和补偿协议,才能获得相应补偿。
      因此,如果你的房屋现在还没有产权证,就赶快行动,针对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原因,设法予以解决,尽快拿到房产证,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不当一回事。
 
 
二、房产证必须写自己的名字
 
      第二个要讲的问题,是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很多人认为,房产证的名字,写谁都无所谓。自己的名字、妻子或丈夫的名字,甚至子女的名字、孙子的名字都行,反正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就是自己的。
      其实不然。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大有讲究。按照法律规定,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屋就属谁所有。如果产权证写子女的名字,那么,房屋就是子女的,并非是你的。 你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即你不可以出售、赠与、抵押、出租、转让你的房屋。房屋被拆迁时,拆迁方也不会找你协商。也就是说,只有产权证是写你的名字,你才有权处分你的房屋,才有权享受房屋的收益。
      有个老同学曾问我:“我快七十岁啦,老了,反正房子以后都归子女,想现在就把房屋产权证的名字转为儿子的名字,由他们管理房屋,免得自己麻烦。”我对他说,你的想法虽好,但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
      首先,你能确保你的子女愿意照顾你一辈子吗?他很有信心地说:没问题,我的子女非常听话,非常孝顺,不会也不敢不照顾我的。我说,相信你的子女很听话,很孝顺。但他们总要结婚吧?结了婚,就有了另一半。你能保证你的儿媳妇、女婿都很听话、很孝顺吗?他们一定会照顾你终老吗?子女、儿媳妇、女婿不照顾老人,甚至遗弃老人、虐待老人的事,不是时有发生吗?见诸报端的还少吗?我向他介绍,广州员村有位老人,有七个子女。子女们都怂恿他把房子卖了,把钱分给他们。信誓旦旦地表示今后他可以轮流到七个子女家里居住,由他们负责照顾他的晚年生活。他听从了,把房子卖了,把钱都分给他们了。开头还好,每个子女家里住一个月,享受着天伦之乐。但渐渐地意见就来了,有些儿媳妇、女婿就不乐意让他住到家里,他只好在老大家里常住。后来,大儿媳妇也不干了,说卖房子的钱是大家都平均分配的,凭什么要我一家照顾?于是把老人赶出了家门。你说,是不是悔不当初?
      有人会说,我不怕,我有退休金、养老金,不用靠他们。但若干年之后,你的退休金、养老金,除了你的生活费用外,是否能请得起保姆?是否能住得起养老院?生病了,需要一大笔医疗费,你负担得起吗?你说,你有公费医疗,或者医保。但你能确保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吗?我老伴2001年因心肌梗塞住院时,要打溶栓针。医生对我说,这里有三种针可以选择。一种是国产的,比较便宜,7000多元。一种质量好点的,要9000多元。还有一种是进口的,效果最好,副作用最小,但要13000多元,不能报销。你选哪一种针?到了救人的紧急关头,那还有什么好说的?我毫不犹豫就选择了最后一种,也就是最贵的那种针。因此,虽然你有公费医疗或医保,但可能仍要支付相当多的医疗费和药费。所以,很多人往往一病返贫。到了那个时候,你手上没有财产了,子女又不管了,怎么办?
      例子二:我有个中学老同学,前几年得了胃癌,在肿瘤医院又是打针,又是吃药。最后动了手术,手术之后化疗了好几个疗程。几个月算下来,医疗费用总共是28万多元。她是教师,享受公费医疗,但自己仍要自费支付了23万多元。问她为什么要自己出那么多钱?她说,很多药和针都是进口的,进口的都不能报销,所以自费的比例非常高。
      例子三:我有个同事,他的岳母是其妻子的养母。养母女之间的关系不是太好,有时会发生语言冲突。大约是在80年代吧,她岳母对他们说:“我的存折里有13000多元,以后生病也不用你们管。”言下之意是以后不用靠你们。的确,80年代有一万多元,是笔不小的财富,万元户嘛,很了不起,以后应该够用了。但到了本世纪初,老人家病重住院,不到一个月就花光了她的一万多元积蓄,此后的住院费用全部要由我的同事负担。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你现在手上有30万元积蓄,应该算不小数目了吧?生病了也够支付医疗费了吧?但到了你真的生病住院,那时这三十万元值多少钱呢?说不定一次手术就花光了。现在有些冠心病人,医院动辄就要你放支架,不是放一个,可能要放十个、八个的,而且是药物支架,很贵。以一个支架2万元计,一次手术可能就要花费二、三十万元了。所以,你手上如果没有一笔财产,如何能应付得了?
      其实,很多老人都早就懂得这样的道理:自己手上必须掌握有财产,同时还要子女孝顺,才能确保晚年无忧。俗话说:“亲生子不如近身钱。”就算你有亲生的儿子,自己还得要拥有财产。就算你的儿女们很孝顺,经济上尽力支持你,但从自己口袋掏钱出来花,总比向子女们伸手要钱感觉好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你在生时,房产证最好还是写自己的名字,轻易不要随便就转给子女。那么,用什么方法把自己的财产转给子女才最稳妥?答案是:立遗嘱。这个问题,后面会有专门论述。
 
三、房产证可以写夫妻其中一方的名字
 
      既然产权证的名字不要写子女的名字,那么,写丈夫或妻子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可以?要不要两个人的名字一起写?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商品房、受赠的房屋和继承得来的房屋,除另有约定或指定外,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房产证上虽然只写其中一方的名字,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业权。以后其中一方去世,办理房产继承时,要先将未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划出来,余下属于去世一方的一半财产才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等额继承。
      因此,从理论上讲,只写一方的名字,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问题。例如,我接办过的一宗离婚案件,丈夫在提出离婚前,将房子卖了。因为在房地产交易时,如果房屋不是房改房,交易部门只要求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要求配偶签名同意。房产证上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他就轻而易举地把房子卖了,钱也不交给妻子。对出售房屋的事,妻子并不知情。等到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时,才知道房子已被丈夫卖了。
      还有一个当事人,他是做生意的。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他没有告知妻子,就拿房屋去向银行抵押贷款了。等到离婚诉讼时,妻子要求分割财产,才知道房屋已被抵押。如果要分割房产,首先要还清贷款,到房管部门涂销抵押。同时,如果无法证明该笔贷款不是用于家庭开支,仅用于丈夫经营生意,则该笔债务还要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妻子不仅分不到房子,还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房产证同时写夫妻两人名字的利与弊
 
      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的,那么,在房子办理抵押贷款、出售等时,就必须两人同时签字,可以防止上面所说的情况发生。当然,这样就比较麻烦,只要是办理与房屋有关的事,都要两个人一起去办,都要两个人去签名。也可以一方办理委托书,委托另一方全权代理,但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发生纠纷,可以诉诸法律,向法院起诉。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婚内财产转移发生的纠纷,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到了双方要离婚时,诉诸法院,才可以就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财产转移是发生在起诉之前,是很难处理的,法院只能够就离婚时夫妻实际拥有的财产和承担的债务作出判决。当然,如果在起诉之后,另一方私下转移财产,则另当别论。法院可以判决这种转移无效,追回被转移了的财产。但判决归判决,判决生效后能否执行得了,财产是否能够被追回,则是一个未知数。大家常常说“执行难”,我在工作实践中,也实实在在体会到:执行真的不容易啊!
      所以,就算是夫妻关系,房产证上如何写名字,也大有讲究。
 
 
五、房屋最好不要与子女或孙子女共有
 
      在我的办案实践中,也发现有些当事人喜欢把房屋产权证的名字写成与子女或孙子共有。有个当事人告诉我,他的儿媳妇是外省人,总怕她以后可能会和儿子离婚,孙子的生活没有保障,便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孙子的名字,将孙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我告诉他,这样或者对孙子以后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也会带来很多麻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因此,你以后想将房子出租或出售,就必须房屋的共有人——孙子书面同意。如果你的孙子未成年,就要其监护人即他的父母同意。如果你的孙子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你就无法将房屋出租、赠与、出售。如果你的房屋要拆建,办理有关手续,也要他们同意签字。总之,麻烦不会少。
 
 
六、房屋最好不要与他人共有
 
      如果房屋能不与他人共有,最好就不要共有,除非是两夫妻。一旦房屋与他人共有,将给以后房屋的处理带来相当多的麻烦。我有个姓陈的当事人,她的外公外婆去世后,在广州市的一栋两层民房由其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办理新的房产证后,房屋为二人共有。她和母亲、哥哥、妹妹都在香港居住。其舅舅一家在该房屋的二楼居住,一楼出租。前年,她母亲中风,行动不便,遂在香港律师楼办了赠与公证,将属于她母亲的一半房产赠与给三个子女。陈某和哥哥、妹妹来广州市房管部门,要求凭赠与公证书将他们转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房管部门告诉她,因为该房屋是她母亲和她舅舅共有,必须要她舅舅书面同意。但她舅舅认为陈某的母亲已中风,语言发生障碍,且受赠人中少了陈某另一个哥哥,不相信其母亲愿意将房屋赠与给他们三人。加上以前为租金曾发生过纠纷,双方缺乏信任,她舅舅死活不肯到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转名手续。后来,陈某聘请我当她们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她舅舅到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法官组织双方到法庭调解。她舅舅坚决不同意调解,最后,法院只好根据上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例子二:有一个人在荔湾区有一幢二层楼的房屋,夫妻双方均已去世,房子由其十个儿女继承。房子由国家征用,被拆迁后在芳村汾水小区补偿了两个套间。其十个儿女,九个均在香港或国外居住,只有大哥一个人住在广州。两套房屋的产权证都由大哥收执,日常管理也由大哥负责。后来,大哥也申请去了香港定居,就将这两套房子出租,租金由大哥收取。大哥开头还将所收取的租金分给其他兄弟姐妹,但去了香港后,与他们渐渐失去联系,其他人再也没有收到过租金。后来,他们偶尔也联系上了大哥,但他说,房子并没有租出,是借给亲戚居住了,没有租金可分。其中有几个兄弟姐妹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便想要求析产。为此事他们专程从香港来广州找我,想委托我帮他们向法院起诉。
      我告诉他们,此事比较复杂。因为他们无法提供大哥的身份证资料和确切的居住地址,到时法院就算受理了,也无法送达传票和诉讼资料。其他九个兄弟姐妹,有些已去世,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由其继承人起诉或当被告。十个人,两套大小不等的房子,又如何分割?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将房子由其中一、两个人承受,按房屋价值给其他人予以补偿。或者干脆将房子卖了,大家分钱。但由于大哥联系不上,就算联系上了,他也不会同意,何况有些共有人已经去世,还要办理继承公证,并要听取这些继承人的意见,所以非常复杂。听了我的一番分析,他们只好知难而退。
       像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因此,我还是那句话:房屋能不共有,就不要共有。
 
 
七、自己的房产不要写他人的名字
 
      有人自己出钱买房,房产证却写他人的名字。你可能觉得很奇怪,还有这样的事情?这种事情现在很少。但改革开放初期,的确有过。
      有一个香港人找我,说八十年代时,香港人回广州购房有很多限制,办理手续相当麻烦,所以就以亲戚的名义在广州买了一套房。房子买下来后,不时回广州居住。凡是办理与房屋有关的事情,都由其亲戚负责。二十多年下来,也没有发生什么事。但最近问题来了,他那个亲戚去世,其儿女认为房子是他们父亲的,准备去办理继承手续,由他们继承。这个香港人知道后,非常气愤,这套房屋全部是由我出资购买的,只不过是挂他们父亲的名字而已,他们有什么理由要继承?所以想请我帮他打官司。
      我告诉他,房屋产权证是他们父亲的名字,有关部门是认证不认人的,他们作为他的儿女,当然有权继承。如果你说的是事实,那么你就要提供当时你们双方之间对房屋产权约定的证据,提供你已经出资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确权。也就是说,你要提供足够的证据给法院,证明该房子的产权证虽然写的是你的亲戚的名字,但实际是全部由你出资,并约定产权归属于你。如果法院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属于你,你就可以凭法院的判决到房管部门申请重新颁发产权证。
      他说,当时和亲戚间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什么书面协议。因为是亲戚,讲个信字,所以根本没想到要签协议。而且,二十多年也是亲戚帮办各种手续,从来没出过什么问题。想不到他走了后,他的子女却不认账。至于出资证明,更没法提供,因为当时是带现金回来交款的。
      我说,你什么证据都无法提供,这官司是没法打了。打官司最紧要的是证据,所谓“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你提供不了证据,就叫“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了。他听后,一脸无奈,只有不停地摇头叹气。
 
 
八、百年之后,房子留给谁
 
      写谁的名字的问题解决了,房子是你的啦,安安心心地住着吧!
      但你会考虑,我们都是七、八十岁的人啦,往后的日子还有多长?谁也说不清楚。但总有一天我们会告别这个世界,向马克思报到的,那我们的房子怎么办?留给谁?
我们国家有一部法律,叫《继承法》。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一个公民死亡后,他(她)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所谓继承人,法律规定分为两种: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可以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举例说明:有一当事人有房子一套,是房改房,98平方米。他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没有留下遗嘱,他的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了。所谓“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他的妻子还健在,有一子一女。父母已先于他去世。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他的财产就由他的妻子、子女共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不能继承。
因为他的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经房改得来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办理继承时,要先将属于其妻子的一半产权划出来,余下的一半才是他的遗产。也就是说,其妻子、子女只能继承这套房子的一半。一般情况下,三人等额继承,即各继承三分之一。按照这种算法,其妻子拥有这套房子的六分之四产权,子女各占六分之一产权。
      假如他是单身汉,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父母先于他死亡,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来说,到了这个年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健在的可能只有兄弟姐妹了,那么他的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他的遗产了。
 
 
九、夫妻之间的房产怎样互相继承
 
      要补充说的是,如果死者死亡时,父母仍健在,或父母有一个还健在,那么,他的父母就有继承权,就要和其配偶、子女一起共同等额继承,因为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面说的都是正常情况下的继承。如果夫妻遭遇车祸同时死亡,那又如何继承呢?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就复杂多了。
      首先要搞清楚的,夫妻两人中哪个先去世。如果丈夫先去世,其财产就要由其妻子、子女、父母继承。就以刚才说的房子为例,房子的一半属丈夫的产权,这房子的一半先由其妻子、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是一子一女,那么,这座房子妻子占有属自己的一半财产外,还可以继承属丈夫的一半的五分之一,即该房子的十分之六属妻子所有。子女、父母各占十分之一。然后,再来看看妻子的十分之六如何继承。
      属妻子的财产,由妻子的父母、子女共同继承。丈夫已先于妻子死亡,不能继承。即妻子的父母、子女各继承该房子的十分之六的四分之一。计算的结果,丈夫的父母各占该房子的二十分之二,妻子的父母各占该房子的二十分之三,子女各占该房子的二十分之五。
如果是妻子先死亡,则倒过来,妻子的父母各占二十分之二,丈夫的父母各占二十分之三,子女还是各占二十分之五。
      如果丈夫和妻子的确是同时死亡,或者无法搞清楚谁先死亡,那就推定为同时死亡,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相互之间不继承,即继承的算法就变为子女各占八分之二,丈夫的父母、妻子的父母各占八分之一。
够复杂了吧?
 
十、子女怎样继承父母的房产
 
      上面说的情况,是死亡的人只结过一次婚的。但如果他结过不只一次婚,与不同的妻子分别生育过不只一个子女,或者有私生子,或者收养过子女,那就比较复杂了。
      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如果他除了婚生子女外,还有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他的遗产。如果曾收养过子女,也有权继承。如果再婚,一起生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也有继承权。
      例如,有一个人去世了,留有房屋一间。配偶和子女便张罗着办继承手续,把房屋产权证的名字更改为配偶、子女共有。正在办理的过程中,突然冒出了一个女的,到公证处声称她与死者曾生育过一个儿子。虽然他们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儿子也应当继承死者的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继承公证暂时就办不了。配偶和子女均不承认这个突然冒出来的私生子,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父子关系。当然,关键的还是证据。如果能证明其父子关系,那他也就有权参与继承,否则,就只能望房兴叹了。
 
 
十一、养子女和继子女可以继承房产吗
 
      再就是收养子女的问题。北方的“干儿子”、“干女儿”,南方的“契仔”、“契女”,一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女。所谓养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即要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私下收养的,法律上不予承认。办好收养关系手续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相同,因此,养子女也有继承权。
      有些人的孩子是捡来的,或是自己私下抱养的,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的收养关系法律上不予确认,这样的“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还有就是继子女。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母的后夫或父的后妻。也就是说,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或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即: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如果继子女根本就没有和继父母一起生活过,经济上也没有形成互相扶养关系,就没有继承权。
 
 
十二、哪些人不能继承房产
 
      除了上面所说的不能继承的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有些人是不能继承财产的。《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样的继承人当然不能继承财产,这都很好理解。伪造、篡改、销毁遗嘱,行为恶劣,也不应继承财产,这种情况较少见。但父母在生时遭到虐待,父母死后却争着要继承财产,这种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
      我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她兄妹二人,父亲早去世,母亲也于最近去世。父母留有一间78平方米的房改房。父亲去世后,母亲和儿子一起在该房子居住。由于婆媳关系不好,儿子和儿媳经常虐待老人,甚至发展到打骂、将母亲赶了出来。母亲最后只好到女儿十多平方米的屋子里挤在一起居住。母亲病重住院及去世时,儿子儿媳不闻不问,既不到医院照顾,也不负责医疗费用,去世时料理后事及丧葬费用全部由女儿负责。现在儿子却提出要求继承财产,并且要求多分份额,理由是他是男丁,财产应当主要留给儿子。
      我告诉她,如果兄妹之间就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证据证明当儿子的却有严重虐待老人的情况,可以要求法院少分或不留给他继承份额。当然,这个官司能否胜诉,关键又是证据。但也说明,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人是可能会丧失继承权的。
 
 
十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例如,有一个当事人,房屋产权证是他爷爷的名字的,但他父亲早于爷爷去世,他父亲应继承他爷爷的遗产的份额就由他们兄弟姐妹继承。这就是代位继承,即他们兄弟姐妹可以代他的父亲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当然,他们限于继承他父亲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参与其他份额的继承。
      那么,他父亲既然早于爷爷去世了,他们的母亲是否可以继承他们的爷爷的遗产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只限于子女。儿媳或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但也有例外。如果儿媳或女婿对家公家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这是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关键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所有继承人都对此予以确认,那就好办。如果为此发生争议,又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了。关键又是要有证据证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十四、其他遗产的继承
 
      上面说的遗产,主要是讲房屋。那么,除了房屋之外,还有哪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呢?
按照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还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以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实,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之外,现在更多的是股票、有价证券、保险受益、抵押权、质押权、因合同等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份等。我接触的一个当事人,她办理其丈夫的遗产继承时,光是股票就一百多万元。所以,我们在考虑继承遗产时,也要与时俱进,把现在各式各样的合法财产也计算在内。
      当然,有些是比较复杂的,例如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因为投资对公司享有一定的股权,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的,就只能由公司退回该股东在公司中股份的价值。
      我妻子的一个同事曾来咨询,她丈夫原在一个小型修车公司工作,即将退休之际,工作时突发心脏病去世。我指导她办理了有关工伤索赔事宜后,她问我,她丈夫曾向该公司投资了十万元,是公司股东之一。现在如何办理继承?我说,你可以继承公司的股份,也可以要求公司将股份计价向你补偿。最后公司愿意让她继承股份。我对她说,那你以后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之一啦!
      但要说明的是,有些东西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还有,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也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也不能继承,只可以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十五、继承从何时开始
 
      说完了遗产的范围,现在就要说说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是说,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继承。有些人不懂法,他的父母还没死亡呢,就来要求继承父母的财产,往往闹出笑话。例如,前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是我妻子的同事。她患多发性肾肿瘤,病情严重,用她自己的话说是“来日无多”。她有一间房屋,房产证是她的名字。她想把房子留给唯一的女儿,希望在公证处替她女儿办理一份继承财产公证。我告诉她,只有产权人去世后才能办继承。现在可以在公证处办一份遗嘱公证,说明去世后将房屋交由女儿继承。后来她女儿来电话时,我还告诉她女儿,房子虽以她母亲的名义登记,但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她以后想全部得到该房屋,她父亲也应同时办一份遗嘱公证。
 
 
十六、被继承人失踪怎么办
 
      说到死亡,那也是很有讲究的。一般说死亡,就是年老了,生病了,或者因事故导致生命终结了。但在医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心跳停止作为认定死亡的标准。为什么要规定如此严格呢?前面已说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或者辈份相同的人的死亡的先后顺序会导致遗产的分配不同。所以,如果对死亡的时间认定有争议,就要求主张死亡时间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
      有些人因各种原因长期失踪,又怎样办呢?不能因为他(她)长期找不到就无法处理其财产啊!法律规定,要处理这样的财产,可以用“宣告死亡”的方法处理。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他的财产就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了。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后来又出现,怎么办?那就将财产返还给就是了。如果财产已被处理,则按照财产的价值返还。这又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在这里就不多谈了。
 
 
十七、办继承要到公证处
 
      前面说了很多有关继承的事了。那么,现在就来说说如何办理继承的问题。按照规定,继承人要将房产证的名字由被继承人的名字改变为继承人的名字,房管部门会要求继承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存款,因为银行知道了存款人已死亡(一般都是取款人到银行取款时不经意间告诉银行)而被冻结,要领取存款也要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工作就要由公证处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因此,如果你想继承财产,就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手续。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持身份证明、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证明(房产证等)、单位或街道开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处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如属实即会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后,公证处一般还要到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或街道调查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一般要查阅档案材料),以确认继承人的情况。如申请人是否是继承人,一共有多少个法定继承人等。经核实后,就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转名了。
 
 
十八、办继承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
 
      看起来办继承公证很简单,其实不然。我当公证处主任8年多,体会到在所有的公证项目中,继承公证是最复杂的。
      就以我上面说的为例。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身份证明、户口簿是最容易提供的,人人都有。而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就比较复杂了。如果被继承人是在国内刚刚死亡的,那就好办,因为办理丧葬手续的资料都有,提供就是了。但如果被继承人早就死亡,其死亡证明资料不一定都保存着。有些人认为人都死了,这些东西没什么保存的必要,或者留着看到伤心,或者觉得留着不吉利,处理掉了。有些人把这些证明资料不知放到什么地方了,时间长了找不到。有些人或者干脆就没有向丧葬部门索要。总之,就是提供不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十九、被继承人境外死亡如何提交死亡证
 
      而有些人不是在境内死亡的。可能是在香港、澳门或台湾死亡,或者可能是在国外死亡,这就复杂了。在香港、澳门死亡的,要提供当地出具的死亡证。这些证明文件还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例如,在香港死亡的,要经香港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出具公证证明,这些律师的公证资格须经中国司法部授权认可。其出具的公证文书还要经过司法部派驻香港的机构加盖转递印章,在内地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国外死亡,华侨的死亡证明要经我国派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证明。如果是外籍华人,则须经当地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证明后,再由州、县等地方政府的认证官员对公证人的资格和印章认证,最后经我国派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政府认证官员的资格和印章予以认证。经过层层认证的证明文书,在国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才予以采用。
 
 
二十、提供不了死亡证怎么办
 
      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是办公证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之一。你证明不了被继承人已死亡,怎么可以继承他的财产呢?
      如果确实找不到被继承人的死亡证,那怎么办呢?我的一个当事人就曾遇到这种情况。我指导她到殡仪馆查找当时的殡葬记录,如果能查到有关记录,就请殡仪馆开具有关殡葬证明。结果真查到了,殡仪馆给开了证明,解决了问题。或者到派出所查找有关的报死亡的资料,由派出所出具当时报备死亡或者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证明。如果都查不到,则可以把被继承人的墓碑、骨灰盒拍照下来,再由单位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见证人出具死亡见证证明等。
      能不能办理公证证明是公证处说了算,所以,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去咨询公证员,请他们指引你去办。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去做,往往就能解决问题。而如果被继承人是在境外、国外死亡的,那就一定要按我上面所说的去办,没有其他办法可想。
      素霞:谢谢阿钥写得如此详细,一看就明白了。
 
 
二十一、要提供有效的产权证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提供了,接下来要说的就是产权证,这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你手上持有房管部门发的有效产权证,产权证上面的名字是被继承人的了,那就好办。但还是要搞清楚该房产是被继承人单独拥有产权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夫妻共有的,那就只能继承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了。如果是和其他人共有的,那你也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份额。假如共有的份额不清晰的,还要先进行析产。
      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不是由房管部门颁发的现在正在使用的那种产权证,而是几十年前房管部门发的旧房产证。有些还是刚解放时广州市由当时的市长叶剑英盖章的那种一大张的房产证,更有的甚至是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发的房产证。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要鉴别这种房产证现在是否还有效。如果已经失效的,则指导当事人到房管部门查册,出具该房屋产权人的证明。该更换产权证的,则告知当事人向产权部门申请换证后再办理。
 
二十二、房产抵押了的要先涂销
 
      有些人的房产,以前曾由国家经租的,或者是由国家代管的,在国家没有发还给业主前,也不能办理继承。这类房产,在房产证上均有注明。
      还有些房产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即房屋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抵押了给金融机构的,必须涂销了抵押才可以办继承。所谓“涂销”,就是业主或继承人把贷款还给金融机构了,金融机构到房管部门注销了抵押。
      还有就是要注意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否写“XXX堂”的。凡有“这个“堂”字的,就可能不是他个人的产业,可能是家族的产业。遇到这种情况,还需要到房管部门确认是否是产权人个人的产权。
      如果房屋被法院查封了的,当然也不能办理继承手续。必须要法院解封了才行。
      如果房产证找不到了,或者遗失了,又怎样办?这种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就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报失手续。往往要登报声明,过了一定时间没有人提出产权异议,房管部门才补发产权证,这时才可以办理继承手续。
 
 
二十三、夫妻继承要提供结婚证
 
      房产证的问题解决了,就要说说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问题了。
      前面我们说过了,房屋业权人死亡后,先是由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你怎样证明你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呢?如果是配偶,那好办,你提供结婚证原件予以证明。
      对于曾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手上持有结婚证的人来说,这事好办。但有些人会说,我们是八十年代结婚的,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照风俗摆酒,所以没有结婚证。有些人是五十年代结婚的,或者甚至是新中国成立以前结婚的,根本就没有领取结婚证。怎么办?
      你看,这小小的结婚证,说起来还挺复杂的。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要进行登记。但很多人没有当回事,特别是在农村,摆摆酒席,把新娘迎进门就是了,没有登记的习惯。当然,也有不少人办理了结婚登记。1980年,我国又重新颁布了婚姻法,这次规定得更加严格,结婚一定要登记。如果以前没有登记的,可以补办登记。  2001年对婚姻法作了修改,规定没有办理登记的,要重新进行登记(不能补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结婚的,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了,不算是夫妻关系。因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而没有结婚证的,是不可原谅的了。
 
 
二十四、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不可原谅归不可原谅,就是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法律认定为事实婚姻,可以提供户口簿,户口簿里婚姻状况一栏注明已婚,且有配偶的姓名的,可以作为一种证明。另外,在档案里查到有关婚姻关系的记载,就可以成为婚姻状况的证据链。这种情况,公证处可以酌情考虑采证。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结婚而没有结婚证的,则对不起,就算你开了单位证明来,也不能确认你的婚姻状况。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能作为配偶要求继承财产了。
假如你曾经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结婚,领取过结婚证,但现在遗失了,找不到了,怎么办?
      那就请你到原登记机关查阅登记档案。如果有登记记录,则由婚姻登记机关给你出具证明,证明你曾何时到该登记机关进行过婚姻登记。这样的证明也可以被采纳。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十五、父母子女继承要提交关系证明
 
      配偶的问题解决了,那么子女呢?
      这就有很多办法可以证明。例如,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等。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要单位或街道证明被继承人一共有多少个亲生的子女,是否有私生子、养子女、继子女等等。公证处再根据单位或街道的证明查阅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档案材料,并以此作为办证的依据。
      父母的情况,与子女的情况差不多,可以通过户口簿、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予以证实。当然,也要查阅档案材料。
      父母如果尚健在,那好办。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已去世,怎么办?那就必须提供其死亡证明。前面已对如和提供死亡证明作了详细说明,这里就不重复了。
      但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父母的死亡证而导致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例如,有一个当事人,她丈夫去世了,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她只有一个女儿,这好办。但他丈夫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却无法提供,因为她丈夫的父母早在五十年代就在农村去世了,那时农村根本就没有什么死亡证之类。公证处让她去丈夫的老家写证明,她两手空空的回来了,因为村里的年轻人根本就不知道她丈夫父母的情况,不肯开具证明。
 
 
二十六、有些情况无法办理继承
 
      我有一个培训班时的同学,他岳母在银行里存了一笔钱,不久前去世了。他想到银行去把这笔钱取出来。到银行取钱时,他没有密码。因为存折的密码只有他老婆知道。但他老婆在他岳母去世的第二天就突然中风瘫痪了,不能说话,也不能写字,无法获知存折的密码。不知道密码,银行便要他出示他岳母的身份证。他说,身份证在她去世时已交了给派出所。银行的人知道他岳母已去世,就把那笔款项冻结了。告诉他,要凭继承权公证书才可以由继承人提取。没办法,只好来找我,让我带他去办公证。
      办公证时,开头还很顺利。但公证员要他提供他岳母的父母亲的死亡证明时,他傻眼了。他岳母去世时已九十多岁,她父母早就死亡。如果还活着,现在都一百一十多岁了,推理也肯定死亡了。公证员告知他,办公证不能靠推理,要证据。她父母如果已死亡,一定要提供死亡证明。
       他岳母已死亡,老婆瘫痪在床,不能说话,到哪里去开死亡证啊?真的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
      如果公证处办不了继承公证,这些存款就永远无法取出来了。就是因为这些事很难办,为了防止发生类似的情况,就要生前立遗嘱。下面有专门论述立遗嘱问题。
 
 
二十七、办公证时遇到困难可以请公证员给予指引
 
      我有一个同学,母亲不久前去世。兄弟姐妹们商量,房子由她们的弟弟一人继承。办公证时,公证员也是要求他们提供其母亲的父母的死亡证。她外公外婆早已去世,现在到哪里去找死亡证明啊。她弟弟以为公证员故意为难他们,所以她打电话来问我这个老公证处主任,是否一定要提供这样的证明材料。我对她说,按规定是应该这样办。她说,要是提供不了呢?我还是那句话:你们将实际情况向公证员说清楚,请他们指引办理,因为只有承办的公证处说了才算数。
      所以说,办继承公证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遇到要办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当事人为难,公证员为难,我这个接受咨询的人也为难,因为常常是遇到难题才来找我的。如果很容易办,那就不用来找我啦!
 
 
二十八、继承人愿意时可以放弃继承
 
      办公证时,要求所有继承人都到公证处,由公证员做谈话笔录。如果要继承的,要表示愿意继承。如果不想继承的,要表示放弃继承。如果其中有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就由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
      有人会问:还有不想继承的吗?答案是,有的。其中有的继承人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照顾他,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了。有些人传统观念比较重,认为祖业还是由男丁继承比较好,作为外嫁女,就不继承了。也有因为房子太小,无法分割,干脆由一个继承人继承。继承的人给其他放弃继承的人经济上予以补偿。总之,大家可以事先商量好,谁继承,谁放弃继承。
      如果继承人居住在世界各地,怎么办?他们不可能因为办继承手续专门赶回来啊!没关系,那就每个继承人都写信回来,表示愿意继承,并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了寄回来交到公证处。如果表示放弃继承,那他放弃继承的声明就必须在当地办理公证证明,并经前面所说的外交认证,把经过认证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交到公证处就可以了。
 
 
二十九、也可以保留一些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但常常有海外的继承人既不想继承,又不愿意去办放弃继承手续。因为继承人多,算下来每个继承人可能只分到几平方米的地方。要到当地办公证手续,还要外交认证,太麻烦,又要花费金钱,所以不愿意去办放弃继承手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对公证处表示,保留他的继承份额。
      最麻烦的是有些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先于业主死亡的,要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如果后于业主死亡的,要由其配偶、子女继承。但有些继承人的子女、配偶散居国内外各地,有些已经失去联系,要全部把他们找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一个继承案,往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办成,甚至最终办不成的。
 
 
三十、继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诉请法院判决
 
      是不是所有的继承人之间都能就继承事宜协商一致的呢?不是的。有些人认为自己是男的,应该多分。有的认为父母是和自己住在一起的,平时照顾较多,要求多分。有的认为父母主要靠自己供养的,要求多分。有的认为某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不好,长期不和,主张不能继承。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好诉诸法律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一般会根据《继承法》的这一条酌情处理。但提出主张不均等分配的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应当多分的主张,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份额协商一致。只要继承人之间同意,可以不均等分配。家和万事兴,家庭之间也要讲究和谐。为财产继承问题弄到兄弟姐妹之间不和,甚至永不来往,其实是很不理智的,可谓得不偿失。
 
 
三十一、向法院起诉要有充足证据
 
      在我的办案实践中,也常遇到不和谐的。有一个当事人,她母亲最近去世(父亲早年已去世),留有房屋数间以及存款若干。她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先于她父母去世,她父母的财产只有她和哥哥两个继承人。她要求均等继承房产和存款,但哥哥不同意,要求多分,说母亲临终时是住在他家的,由他照顾。她说,其实母亲以前长期都与她住在一起的,只是在临终前一年才到哥哥家里居住,所以不存在哥哥多分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房屋均等继承,她没有异议。但存款却没有判决,因为她哥哥否认其母亲有存款。她说,母亲生前将好几间房屋都出租了,光是租金每月就有好几万元。母亲在她那里住时,就曾告诉过她有一百多万元存款,而且有租金收入的列表可以证明。但她无法提供母亲的银行存折,其母亲书写的租金收入列表也没有母亲的签名,无法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用。她这种情况,属于举证不能,法院无法支持她分配存款要求。
为此,她愤愤不平,一百多万元被哥哥独占了,气得大病了一场。自此,兄妹之间断绝了来往,恩尽义绝。
 
 
三十二、老人健在时最好先立遗嘱
 
      既然办继承公证这么难,这么复杂,会出现那么多的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
      办法是有的,就是被继承人还健在时,先立个遗嘱。有些老人不喜欢听到和说出“遗嘱”两个字,便将“立遗嘱”叫做“写平安纸”。不管是“立遗嘱”也好,“写平安纸”也好,反正就是老年人趁自己还健在时,就安排好百年以后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理。在公证处办房屋继承公证时就可以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办理继承公证了,不必出现前面所说的那么多的麻烦事,不用去调查一共有多少个继承人,不用提供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的情况,不用提交那么多的证据材料,不用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来公证处表示放弃或办理海外公证认证等手续了,继承人之间也不用为协商不成要诉诸法律了。
也就是说,在办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按照有效遗嘱,立遗嘱人指定给谁继承,就公证给谁继承了,其他继承人可以一概不管,当然就不用提交其他继承人的资料,避免了很多麻烦事。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这条规定的意思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立遗嘱人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二是立遗嘱人只可以处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他人的,或者是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立遗嘱处理。三是立遗嘱时,可以指定遗产的具体分配份额和分配方法。在遗嘱中,应当列出自己需要处分的财产的清单,说明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或价值以及房屋的具体地址或其他财产的存放地点,如何取得等。此外,也可以附加继承人的义务,如必须对老人养老送终才可以继承等等。四是遗嘱还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就是说,立遗嘱人去世后,谁来执行这份遗嘱。当然,如果遗产是留给子女的,也可以不用指定遗嘱执行人。把办好的遗嘱放在家里能够比较容易找到的地方,自己去世后,子女们就可以发现。
 
 
三十三、自书遗嘱有很多弊病
 
      说到立遗嘱,很多人就会想到,自己亲自写个遗嘱。经常有人将自己写好的洋洋洒洒几百字几千字的遗嘱给我看。
      自己书写遗嘱是否可以呢?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自己书写遗嘱是可以的,因为遗嘱的形式中有自书遗嘱这一种。当然,除自书遗嘱外,还有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但自己书写遗嘱有很多弊病。因为遗嘱往往不是指定由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遗产。可能会给某个继承人多些,某个继承人少些,或者干脆只给其中某个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甚至有的人将财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少分或者分不到遗产的继承人往往就会有意见,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遗嘱是假的,或者认为被继承人是在神智不清时或者被胁迫书写的。这时就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做笔迹鉴定,要对立遗嘱人在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被胁迫等情况弄清楚。到了那个时候,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要搞清楚这些情况谈何容易?所以,我一般不主张由立遗嘱人自己写遗嘱。
 
     
三十四、代书遗嘱也不十分可靠
 
      既然法律规定了可以有那么多种遗嘱,是否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效果都是一样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前面已经说了,自书遗嘱有很多弊病。少分或没有分到遗产的继承人一般都会有异议,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那么代书遗嘱呢?有两个见证人啊!没错,是有两个见证人。但这两个见证人是否活得比立遗嘱人长久呢?如果他们先于立遗嘱人去世怎么办?就算立遗嘱人去世时,他们还健在,到那时他们是否愿意出来作证呢?世间事不断在变化发展,若干年后的事谁能说得清楚呢?
       又或者这两个见证人是否是货真价实的见证人呢?有没有被收买后给假遗嘱做假见证的呢?如何确认他们就是真的是遗嘱的见证人呢?
      法律还规定,有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至于录音遗嘱,如果有继承人提出这个声音不是被继承人的声音呢?如何确认?或者认为录音是经过技术处理的,属虚假录音,认为录音不能作为依据,那又怎么办?
      而口头遗嘱,法律已明确规定,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例如在战争环境下,或是生命处于危险的状况下,才可以使用。但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了,要用其他形式再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立遗嘱人在立完口头遗嘱后就死亡,发生异议时,这个口头遗嘱就更难认定了。
      所以,法律规定了还有一个公证遗嘱。
 
 
三十五、立遗嘱有时要给某些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
 
      立遗嘱时,还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为,如果立遗嘱时,不给这些人留有遗产份额,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无疑会给这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造成生存危机。因此,这样的遗嘱,其相应部分应该无效。
      对这个法律规定,要注意的是,要保留份额的人,要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我有一个案例。我的一个当事人,丈夫去世了,生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并有两个遗嘱见证人,将属于他本人所有的财产全部交由其妻子继承。办理继承公证时,其子女全部到公证处,签字承认遗嘱是真实的,没有异议。经过对自书遗嘱签名的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后,公证处便为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转名手续。
      后来,突然冒出了一个老人,称其为立遗嘱人的母亲,要求继承其儿子的遗产。经查,该老人确实是立遗嘱人的母亲,但在立遗嘱人三岁时即改嫁,此后没有再与立遗嘱人共同生活过,家里的人都把她给忘记了。
      我的当事人认为,遗嘱中并没有指定立遗嘱人的母亲可以继承财产,而是将全部财产都指定由妻子一人继承,因此,其母亲不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协商不一致,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留她的继承份额。理由是,她是法定继承人,又已年老,没有生活来源,因此,遗嘱不应剥夺她的继承权。后经法院查实,原告虽然年老,但当时在一个教授家里做保姆,有劳动能力及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留份额的条件,所以没有支持她的诉求,判决遗嘱仍然有效。
      素霞:这个案例使得继承更明确了。
 
 
三十六、最好还是到公证处立遗嘱
 
      现在来说说“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去立遗嘱。
到公证处去立遗嘱有什么好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说得专业一点,公证处就是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机构。说得通俗些,公证处就是代表国家给公民和单位出证明的。因此,到公证处立的公证遗嘱,法律赋予其不可置疑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公证证明外,任何人不可以否定。公证处凭公证遗嘱就可以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凭继承公证书就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转名手续。
      当然,就算是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但一样有人提出异议。我当公证处主任时,就有一个人天天来公证处缠着我,认为他妈妈立的遗嘱有问题,因为他妈妈立遗嘱时把房屋指定由他舅舅继承,而没有让他继承。他认为是他舅舅哄骗他妈妈立下这样不合情理的遗嘱,因此要求我们撤销这份公证遗嘱。
      我查阅了该份公证遗嘱的卷宗,没有发现违反公证程序的问题。当时是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由两个公证员上门办理的。立遗嘱时他舅舅没有在场,立遗嘱人神智清醒,完全是自愿的,没有胁迫的情况。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缺乏劳动能力或未成年人留份额的情况。我告诉他,如果不服,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撤销公证遗嘱。
      我不知道他后来有没有起诉,反正法院没有发来传票。假如他真的诉诸法院,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遗嘱公证,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起诉的。
      但自此后,为稳妥起见,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在公证现场予以拍照及录像,如果是在医院立遗嘱的,还要医院出具该病人神智清醒的证明,以便到法院应诉时作为证据。
      素霞:到公证处去立遗嘱好。
 
 
三十七、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立了公证遗嘱后,其他形式的遗嘱是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的。只有再到公证处撤销了原来的遗嘱,才能再立新的遗嘱。
      我有一个当事人,他的父亲名下有两套房屋。母亲在购买这两套房屋之前就已去世,因此可以认定该两套房屋是他父亲的个人财产。2009年10月,他父亲去世。他父亲去世前,于2009年1月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屋都留给他继承。因为他是教师,收入并不高。而他仅有的哥哥经商做生意,经济状况比他好,有车有房,所以,父亲把两套房屋都留给他了。
      但去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他哥哥拿出了一份他父亲2001年所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把两套房屋都指定留给他哥哥继承。他哥哥认为这份遗嘱才有效,因为是经过公证的,而他这份遗嘱只是自书遗嘱,没有经过公证。
      经查,两份遗嘱都是真实的。那为什么他父亲先后要立两份内容相反的遗嘱呢?原来,2001年时,他哥哥在工厂下岗后没有工作,生活困难,他父亲为了照顾他哥哥,所以立遗嘱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哥哥。但后来他哥哥做生意,在海印电器城开了一间商店,生意越做越大,并买了汽车和房屋。他父亲见他哥哥的经济状况比他好,便改变主意,又重新立了遗嘱,将两套房屋留给他了,但遗嘱没有去办公证。
      我向他解释,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他父亲后来立的自书遗嘱,是不能变更先前立的公证遗嘱的。他哥哥持有的公证遗嘱应当有效,两套房屋应当由他哥哥继承。他认为很不公平,他哥哥比他有钱,为什么还要将两套房屋给哥哥继承。我说,这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要怪,就只有怪他父亲没有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怪他父亲后来立的遗嘱为什么不去办理公证。
 
 
三十八、到公证处立遗嘱要准备什么资料
 
      既然立遗嘱最好到公证处办理,那么,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相对来说,办理公证遗嘱比较简单。首先,要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有身份证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带户口簿呢?因为公证也有管辖的问题,一般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所以要带户口簿。其次,要带遗嘱中要处理的财产的证明,主要是不动产的证明,例如房屋产权证等。再就是遗嘱指定给谁继承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公证处了解遗嘱继承人的情况。
      办公证时,还要向公证员表明,法定继承人中没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如果有,应当保留他(她)的继承份额,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时需要附有义务的,也要讲清楚,以便在遗嘱中说明。《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继受遗产的权利。”
      有一个案例:何某与陈某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教师,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二儿子智障,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何某因病早年去世,陈某想立遗嘱,指定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继承,但大儿子必须负责照顾二儿子的生活。公证员告诉她,这样的遗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遗嘱不能把全部遗产都给了大儿子,因为二儿子智障,生活不能自理,所以应当保留他的应继承份额。二是如果立遗嘱人去世后,遗产继受人不履行义务,即不愿意照顾弟弟的生活怎么办?难道要智障的二儿子去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大儿子的继受遗产的权利吗?
 
 
三十九、可以立遗嘱把遗产留给其他人
 
      那么,是否可以立遗嘱把遗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给国家、社会或者捐给慈善机构?答案是可以的。
      我认识广东电视台一个退休记者。她早年曾参加过志愿军到朝鲜作战。退伍后一直在新闻系统工作。退休后致力于“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为培养教育青少年不遗余力。老伴早年去世,膝下没有亲生儿女,只有一个养女在澳门。养女远嫁澳门后,很少来往,也不照顾她的生活,关系不太好。所以她想自己去世后将房屋变卖了,把所得房款(估计值一百多万元)捐回四川省她家乡的小学。同时,想把遗体捐给医学院作教学之用。
      我告诉她,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同时要选定遗嘱执行人。她听从了我的意见,到公证处去办理了遗嘱公证,并指定了一名热心的年青律师和家乡小学的校长作为她的遗嘱执行人,办理她的身后事宜。
      去年十月,她因胃癌去世。经了解,她的遗嘱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房子卖了,所得房款已汇回家乡的小学。遗体也捐给了中山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很多人都为这位老志愿军战士的高尚情操所感动。
 
 
四十、夫妻之间如何立遗嘱处理遗产
 
      前面已经讲过,健在时,最好不要把财产全部交给子女。要留给自己防老。而且自己去世后,最好是把遗产留给自己的配偶,这样,就能保证配偶中后去世的一方生活有保障。
那么,夫妻之间如何立遗嘱处理遗产?
      我认为,最好是夫妻双方都到公证处,分别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以后,不管是哪一方先去世,另一方就可以凭遗嘱公证办理财产继承。例如,房屋本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占一半。办理继承后,房屋就全部属于健在的一方。以后,健在的一方就可以重新立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或者不再立遗嘱,以后的遗产子女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继承手续了,省去不少麻烦。
      如果不立遗嘱呢?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房屋产权证的名字是丈夫的。丈夫去世后,如果不去办理继承手续,产权证的名字还是丈夫的,房屋要出租、出售、转让,都无法办理,因为业主已不在了,他没办法去签名啊!如果遇到要被拆迁,也不能签订拆迁协议。如果妻子先去世,虽然产权证的名字是丈夫的,但房屋如果要转让、出售,很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字。只是丈夫一人签名,也不能办理。
      因此,要办继承手续。如果按照法定继承,这间房屋要先划出一半属于健在的一方,另一半才是遗产,才可以办理继承。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这样,这套房屋以后就由健在一方、子女、父母共同所有,以后办理与房屋有关的事项时,要所有共有人都来签名。如果大家意见不一,其中有人不愿意来签字,那就什么都办不成了。
      你看,多麻烦啊!还是夫妻双方都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对方好!你说呢?
 
 
四十一、夫妻之间互立遗嘱可以有多种方式
 
      如果夫妻之间都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了对方,不留给子女,是省去了不少麻烦。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总是有利也有弊。
      当夫妻其中一方先去世时,健在一方有可能再婚。这时,由于财产已全部属于健在的一方,他或她就有权处理这些财产。如果和子女的关系不好,或者和后老伴商量后,可能会通过夫妻之间的约定将财产给了后老伴,或者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后老伴。这时,子女就不可能得到本来应由他们继承的应继承的份额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子女不赞成父或母再婚的原因。本来,父或母一方去世了,健在的一方再婚,可以有人帮助照顾老人的生活,省却了年轻人的很多负担和麻烦,一般都会同意的。但一考虑到以后的遗产问题,就会持反对的态度。
      遇到这种情况,我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在再婚前先处理好自己的财产。例如,如果房子不只一套,那就留一套自己住,其余的赠与给子女。如果有经济能力,就在经济上给予子女补偿等。总之,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取得子女的支持。
      是夫妻立遗嘱互相给对方,还是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夫妻健在一方及子女共同继承,这就要各人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了,很难有一个大家都适用的统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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